发布日期:2024-07-16 13:52 浏览次数:
【案例三】
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门扇?罚!改!
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结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项目防空地下室7樘防护密闭门的门扇被擅自拆除。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职责,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门扇,严重危害了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降低了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防护能力,人防工程主管部门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将被拆除的人防门恢复原状并进行密闭性能检测,以保证该人防工程战时防护功能,同时给予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重新安装被拆除的密闭门门扇,并进行密闭性能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该公司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执法机关,该案办结。
该案是一起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典型案例。
人民防空设施是国防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侵占。青田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职责,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门扇,严重危害了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降低了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防护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必须依法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该案反映出部分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人防工程重要性认识不足,履行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值得社会和有关部门关注。
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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