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措施
发布日期:2024-10-23 15:57 浏览次数:
当前,国内外人防工程建设方法大致相同,主要表现为结合城市化建设、经济发展建设的“平战两用”工程,比如地下步行街、地下停车场等。为提高我国城市在战时的防御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人防工程和一般民用工程的建设存在一定的差异,人防工程除了要具备一般民用建筑产品质量方面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对破坏效应的防护要求。如对核武器地面冲击波的抵抗;对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放射性沾染的抵抗;对早期核辐射、光辐射的抵抗等,由此可了解到,人防工程质量要求要高于一般民用建筑质量要求,因此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尤其注意质量的监管和控制
一是贯彻执行上位法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人防的政策方针。执行中央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的规定,确保法制统一。二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减税降费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努力做到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与不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相统一。四是与机构改革任务要求相适应。各部门的名称、职责任务与机构改革后相适应,职权法定,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五是处理好建与管的关系。在人防工程建设方面应建必建,明确标准和要求;在管理和维护上,明确管理维护的单位和责任主体,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六是严格遵守省政府规章制定、修订的权限和程序。
人防工程是建筑工程中的一个分支,同时多数人防工程都为地上建筑附属部分,所以其质量监督需要在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基础上施行,但这也导致我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存在权责不明、定位不明确、监督管理不科学、监督管理规范不完善等问题。比如,在我国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就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有着明确规定,即“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应该由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但是我国现行的《关于对附建人防工程监理问题的函》中又规定,“针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均可承担”。就当前规范制度的描述来看,我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极为明显的权责不清晰问题。
在人防工程项目实施之前应结合城市建设和发展规划的需求,从实际出发综合考量人防工的类型和工程性质,协调好人防工程与城市绿化、公园和景观灯市政工程之间的关系,综合运用城市运行中的各种数据对人防工程进行科学分析和规划设计,可以结合当前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来构建新型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搭建一个信息协调互动的数字虚拟平台,提供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的数据采集、汇总、分析、上传和共享效率,从而确保规划设计工作能够满足人防战略要求,满足工程设计的规范要求,最后还应当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权威性,防止施工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按标准执行和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最终切实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人防工程部门只有通过培养专家,才能最大程度的对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新型建筑材料科研、施工、新技术开发投入,引起广泛愿意为人防事业奉献的科技、管理人才、创造一支拥有高素质的科研施工团队,拥有属于自己的技术支持,才能够有能力在综合开发地下空间资源领域当中有发言权利,并且拥有很好的能力创造人防工程建设,才能逐渐深入对已经建设完毕的人防工程改造和人防工程管理以及实施功能转换。因此人防部门应该全面展开对已建工程的统计、调查、评估等工作,对改造投资较大的、经济效益较差的、人防功能较低的以及对地下空间资源造成障碍的人防工程进行拆除,对可以改造利用的人防工程进行再造,提升其应用功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效益。
人防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各项措施的基础,是保证人防工程监督管理体制良性运转的前提条件。制定完善的人防工程法规体系,有助于监督管理人员通过法治手段、行政手段直接控制、约束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以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发达国家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建立在严格、完善法律体系之上的,我国应该根据建筑市场的发展特征,根据建筑市场内参建主体的诉求,引导其依法从事生产活动和管理活动。就当前我国人防工程参建主体的行为、意识而言,大多数参建主体都未充分认识到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在建设过程中,多采用和一般民用建筑相同的管理标准来约束生产行为、技术工艺等,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不够突出。就我国人防工程突出的质量问题而言,建议当前针对技术方法、材料应用等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抗渗施工、强度监测、刚度监测等方面,制定详细的技术参考规范,并明确相关的惩罚措施。各地在规范制度的指导下,应根据地区地下结构建设设计情况,对技术规范进一步细化,明晰具体的检测方法和质量评价方法。
作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进一步提升人防监督管理的业务水平。建议一套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实行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加强对于人防监理单位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监理能力培养,避免出现监理人员不熟悉人防工程保护的概念、混淆人员保护和材料保护、无法区分防护密封们和防护门等现象的发生,将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切实掌握监督管理对于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标准的重点指标要求,作为质量监督人员应注重自身的监管能力水平和道德素质的提升,加强对于施工方和施工技术人员的质量监督,在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措施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保人防工程质量能够保障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到城市规划中,避免出现形式化建设问题,必须以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作为依据,把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作为参考,科学和合理地去规划。此外,也要创新机制,增加经济投入,可以利用引进独资的模式、通过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外商等多样化方式,落实人防建设这项工作,提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备效益。
一是贯彻执行上位法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人防的政策方针。执行中央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的规定,确保法制统一。二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减税降费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努力做到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与不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相统一。四是与机构改革任务要求相适应。各部门的名称、职责任务与机构改革后相适应,职权法定,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五是处理好建与管的关系。在人防工程建设方面应建必建,明确标准和要求;在管理和维护上,明确管理维护的单位和责任主体,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六是严格遵守省政府规章制定、修订的权限和程序。
人防工程是建筑工程中的一个分支,同时多数人防工程都为地上建筑附属部分,所以其质量监督需要在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基础上施行,但这也导致我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存在权责不明、定位不明确、监督管理不科学、监督管理规范不完善等问题。比如,在我国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就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有着明确规定,即“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应该由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但是我国现行的《关于对附建人防工程监理问题的函》中又规定,“针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均可承担”。就当前规范制度的描述来看,我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极为明显的权责不清晰问题。
在人防工程项目实施之前应结合城市建设和发展规划的需求,从实际出发综合考量人防工的类型和工程性质,协调好人防工程与城市绿化、公园和景观灯市政工程之间的关系,综合运用城市运行中的各种数据对人防工程进行科学分析和规划设计,可以结合当前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来构建新型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搭建一个信息协调互动的数字虚拟平台,提供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的数据采集、汇总、分析、上传和共享效率,从而确保规划设计工作能够满足人防战略要求,满足工程设计的规范要求,最后还应当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权威性,防止施工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按标准执行和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最终切实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人防工程部门只有通过培养专家,才能最大程度的对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新型建筑材料科研、施工、新技术开发投入,引起广泛愿意为人防事业奉献的科技、管理人才、创造一支拥有高素质的科研施工团队,拥有属于自己的技术支持,才能够有能力在综合开发地下空间资源领域当中有发言权利,并且拥有很好的能力创造人防工程建设,才能逐渐深入对已经建设完毕的人防工程改造和人防工程管理以及实施功能转换。因此人防部门应该全面展开对已建工程的统计、调查、评估等工作,对改造投资较大的、经济效益较差的、人防功能较低的以及对地下空间资源造成障碍的人防工程进行拆除,对可以改造利用的人防工程进行再造,提升其应用功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效益。
人防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各项措施的基础,是保证人防工程监督管理体制良性运转的前提条件。制定完善的人防工程法规体系,有助于监督管理人员通过法治手段、行政手段直接控制、约束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以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发达国家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建立在严格、完善法律体系之上的,我国应该根据建筑市场的发展特征,根据建筑市场内参建主体的诉求,引导其依法从事生产活动和管理活动。就当前我国人防工程参建主体的行为、意识而言,大多数参建主体都未充分认识到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在建设过程中,多采用和一般民用建筑相同的管理标准来约束生产行为、技术工艺等,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不够突出。就我国人防工程突出的质量问题而言,建议当前针对技术方法、材料应用等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抗渗施工、强度监测、刚度监测等方面,制定详细的技术参考规范,并明确相关的惩罚措施。各地在规范制度的指导下,应根据地区地下结构建设设计情况,对技术规范进一步细化,明晰具体的检测方法和质量评价方法。
作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进一步提升人防监督管理的业务水平。建议一套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实行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加强对于人防监理单位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监理能力培养,避免出现监理人员不熟悉人防工程保护的概念、混淆人员保护和材料保护、无法区分防护密封们和防护门等现象的发生,将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切实掌握监督管理对于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标准的重点指标要求,作为质量监督人员应注重自身的监管能力水平和道德素质的提升,加强对于施工方和施工技术人员的质量监督,在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措施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保人防工程质量能够保障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到城市规划中,避免出现形式化建设问题,必须以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作为依据,把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作为参考,科学和合理地去规划。此外,也要创新机制,增加经济投入,可以利用引进独资的模式、通过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外商等多样化方式,落实人防建设这项工作,提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备效益。